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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户外广告设施首次立法规范

时间:2015-07-08 点击次数:293


 

    昨日,《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再度提请审议,并将于今日进行表决。该项条例事关民生,其中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内容属于我市首次立法规范。

  据悉,宁波市将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合审批和管理协作机制,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并经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后统一答复。

  规划设置前应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经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与前次提交的草案相比,经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了规范,明确有八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分别为:(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损害城市容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电子屏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6年

  《条例》规定,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电子显示装置和其他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为避免因户外广告年久失修、掉落伤人的情况,《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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